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之家”
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
为推动基层残疾人服务规范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作能力,确保省政府重点助残实事项目任务完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7号)及《省残联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残联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残发〔2016〕2号)精神,省残联制定了《江苏省“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7月26日
江苏省“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方案
(试 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7号)及《省残联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残联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残发〔2016〕2号)要求,2016年全省将依托基层各类服务资源,建设500个综合性“残疾人之家”。为推动工作落实,加强“残疾人之家”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基层工作特点,依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建设以辅助性就业为主,集托养、康复、培训、文化体育、维权等各项服务为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常态化的基本服务,不断提高广大残疾人生活质量。到2016年底,在全省建成500家“残疾人之家”。“十三五”期间,全省乡镇、街道和有需求、有条件的村、社区普遍建立“残疾人之家”。
二、基本原则
依托基层。把阵地建到乡镇、街道和有需求、有条件的村、社区,把服务融入到基层工作中,开展到残疾人群众日常生活中,更好地适应基层和群众需求,增强基层组织的助残功能,夯实残联工作的基石。
重在整合。统筹残联各项服务,与基层社区服务和社会助残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以服务整合推动资源集聚,政策集成。注重工作联动,接受市、县(市、区)残联工作指导,争取党政机关及其部门单位的重视和社区组织机构的支持,动员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志愿服务,把服务延伸到残疾人家庭。努力将工作力量充分聚合起来,服务效应充分发挥出来,打造凝聚合力、富有活力的服务平台和工作枢纽。
务求实效。从基层实际出发,从残疾人需要出发,从已有的工作基础出发,从有条件的地区、有特色的工作做起,不强求一律,不片面求新求异,不一味“另起炉灶”,不盲目求全求大,因地制宜,做强功能,做活机制,做大影响,做出品牌,使助残服务进得了残疾人家庭,残疾人走得出家庭,建成一个,服务一片。
三、基本要求
“残疾人之家”建设要充分体现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做到“一家多能”、一室多用,能够满足基层残疾人工作实际需要和广大残疾人服务需求。“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标准为“七有”,具体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一)有合法的法人登记注册。
“残疾人之家”应当报县(市、区)残联核准,经工商、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批准设立。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残疾人亲属兴办、领办,遵照国家法规和各项规定合法运营。
(二)有独立的财务核算。
“残疾人之家”应当单独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政资金和社会筹集的各项资金按规定使用,涉及残疾人个人的各项补贴或收入核算准确,适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
(三)有统一的名称和标识。
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统一称为“××残疾人之家”,并悬挂“残疾人之家”标牌。
(四)有适宜的活动场所。
1.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选址应定位在交通便利、适宜残疾人出行的地区,打造“30分钟”服务圈。区域面积较大的乡镇、街道可在有需求、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服务点,或独立的“残疾人之家”,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接受服务。
2.乡镇、街道 “残疾人之家”一般应以相对独立的房屋、楼层、院落为宜,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并具备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一般不少于100㎡)。村、社区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残疾人之家”场所可以从现有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中筛选,也可以将村居合并后闲置的场所经政府批准调剂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新建或购置相应的场所。
(五)有管理服务队伍。
有与“残疾人之家”功能匹配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身体健康,健康证持有率达100%。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10。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有与“残疾人之家”服务内容相一致的各项规范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标准要公开,开展服务要有记录,所有服务对象要建立个人服务档案。“残疾人之家”服从当地残联的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七)有安全保障。
“残疾人之家”(包括服务点),须有无障碍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等各项规定,并逐步配备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对接纳的服务对象要预先进行评定,符合要求的要与其本人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开展辅助性就业的,不得在劳动数量、时间上有强制性要求。
四、服务内容要求
“残疾人之家”应为残疾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日间照料。
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残疾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村、社区可适当减少。对象应符合《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二)辅助性就业。
“残疾人之家”应选择安全性能高、职业危害低、操作简单等适合残疾人的劳动项目,组织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劳动,并按月为参加辅助性劳动的残疾人发放与劳动成果相对应的报酬。乡镇、街道从事辅助性劳动的残疾人数应不低于10人,对象应符合辅助性就业相关文件的要求。
(三)康复服务。
“残疾人之家”应利用各类康复资源,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为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四)文体活动。
“残疾人之家”应开设“文化园地”,经常开展适合残疾人的文化、体育、艺术活动,并配备相应的活动器材、用品,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及体育健身需求。
(五)学习培训。
“残疾人之家”应开展残疾人学习教育活动,让残疾人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就业扶贫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有条件的可配合当地教育部门,为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提供便利条件。
(六)志愿者服务。
“残疾人之家”应与共青团、红十字会、狮子会等志愿者组织加强合作,经常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并有常态化的志愿助残服务项目和活动。
(七)其他。
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公益性、综合性的服务项目,满足当地残疾人的需求。
五、建设措施
(一)坚持基本服务标准。“残疾人之家”是对现有的基层残疾人服务体系的整合、提升和加强,各地要对照标准认真落实。
(二)科学合理规划。按照任务分解,合理规划布点,先易后难,先乡镇、街道,后村、社区,先试点示范,后稳步推广,今年力争做到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三)切实加快实施。这项工作任务已于年初全省教就工作会议上分解下达。各地要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明确时间节点,抓紧抓实工作推进。
1.选址阶段(7月31日前)。各地残联选定建设地点,由各市汇总报省残联教就处。
2.建设阶段(10月31日前)。每月进展情况由各市汇总报省残联教就处,省残联将适时组织督查。
3.检查验收阶段(11月30日前)。11月10日前,由市、县(市、区)残联组织评审,依据《江苏省“残疾人之家”项目评估验收表》(见附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报省残联教就处备案,省残联将按照不低于各地上报数的10%进行随机抽查。
六、经费保障
1.各地应将“残疾人之家”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对验收合格并挂牌运行的“残疾人之家”,要积极争取财政经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办理购买服务等相关手续,保证补助经费直接拨到“残疾人之家”。
2.省补资金的使用标准:对“残疾人之家”开展的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技能培训、康复、文化体育等各项服务,均可根据服务开展情况,按照相关的补贴条件和标准进行补助。“残疾人之家”可参照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地资金使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具体由当地残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3.各地残联在省补资金下达后,须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考核认定,并在考核认定后一个月内,将相关补助经费直接拨付给“残疾人之家”,不得划拨到乡镇、街道。
七、附则
本方案由省残联负责解释。各地可依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