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文件
鼓政规〔2016〕3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
补贴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鼓楼区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楼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
南京市鼓楼区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促进残疾人共享改革成果、同步实现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重点民生工作>的通知》(宁委发〔2015〕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是指“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区残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应共同做好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其中,区残联负责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总体协调及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区人社局具体承办残疾人参加居民社会保险事务及向区残联提供数据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资金的拨付;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对象及险种
第四条 本办法中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未享受过任何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
第五条 本办法鼓励残疾人就高参加保险,无论参加何种险种,都只按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残疾人同时享受其它社会保险补贴时,可就高选择其中一类参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参保程序及审批缴费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根据自身及家庭状况选择参保险种。审批程序为个人提出参保申请,经社区初审、街道复审后出具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联系函,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好参保登记手续。
第七条 街道残联应将符合参加居民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名单、参保险种等情况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至区残联。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异议的,可向街道残联提出。街道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投诉人。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街道残联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区人社局于每年的12月初将残疾人参加居民社会保险名单、金额等数据材料汇总至区残联,经区残联审核无异后,由区残联统一缴纳参保资金。
第九条 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
(一)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死亡的;
(三)户籍转出本区的;
(四)服刑的;
(五)其它不符合参保条件的。
第四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十条 对参保残疾人个人承担的费用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执行当期公布的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年缴费最低缴费标准。
第十一条 居民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居民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将按照南京市相关政策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印发